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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双重处罚!赣县一男子因猎杀......
时间:2023-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民事”双重处罚!赣县一男子因猎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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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阳光说法】专栏第81期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

人类只有与其和谐共生

生态秩序才不会被破坏

随意猎杀野生动物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不仅承担刑事责任

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今天周三阳光说法

谈一谈

“非法狩猎”案

面临“刑事+民事”双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黄某(化名)驾驶摩托车携带火铳、火药、电筒等工具前往赣县区某乡镇的山上进行狩猎,并将狩猎获得的麂子宰杀后以900元价格售卖。经鉴定,黄某(化名)非法狩猎的麂子为鹿科麂属小麂,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黄某(化名)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毁坏,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黄某非法猎杀的1只小麂的整体价值核算为3000元。

2023年6月,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黄某(化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用3000元,并在本地媒体上公开向社会道歉。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的破坏、黄某(化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出庭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七条、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黄某(化名)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灭失、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黄某(化名)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当庭出具道歉书,缴纳了生态资源损失费用。


检察官温馨提示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该案的起诉,不仅为打击犯罪,更推进修复生态。警示教育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法治观念,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一、猎捕野生动物给生态资源环境带来什么损害

野生动物物种都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它们通过食物链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一旦食物链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就个案而言,违法行为人的猎获物可能不多,但此行为引起的连锁反应和危害后果却不容忽视。

二、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3月2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的案件类型。

《解释》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除需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举例来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因侵权行为给国家资源环境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恢复原状等责任,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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