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
(十)其他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以上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向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大厅进行反映、举报。
举报方式:来信、来访、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12309
举报地址:赣州市赣县区赣新大道35号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积极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