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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技艺
时间:2018-06-20  作者:税兵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2017年5月,AlphaGo和柯洁展开了三盘人机大战,柯洁完败。这场比赛昭示,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缩写为AI)不再是科幻小说的场景。一旦人工智能可以打败人类的天赋,AI时代即将(或已经)到来。在这个新时代里,AI将前所未有地占领人类的世袭领地,法律亦不能置身其外。

人工智能对法学研究的挑战 

进入千禧年后,AI带给法律人的是接踵而来的坏消息。在2013年一篇被广泛引用的文献中,研究者把702项职业划分为低度技能、中度技能和高度技能三类范畴。其中,法律助理与货车驾驶,都属于即将消失的工作,失业概率高达0.94。此项预言正在逐渐变为现实。2017年6月,摩根斯坦利公司所运用的合同智能软件,每年可以省下36万个小时的律师服务,还能大幅度降低合同的出错率。从法条检索、文书撰写、合同管理等非诉讼业务,到案件预测、诉讼策略选定等诉讼业务,传统律师的很多工作都可以被机器所替代。

律师助理成为了潜在的失业群体,接下来是否该轮到律师、法官、法学教授?这是一个容易令学界恐慌的问题。研究者安慰道,机器毕竟不具有社会智能,律师数量会减少,但不会有失业之虞。可是,这个结论忽略了一个社会现实:法学院毕业生大多是从律师助理开始起步,由实习律师成长为正式的执业律师。职业分层一旦断裂,法学院学生“毕业即失业”的可能性就大幅度增加了。

在可预见的时间内,AI对于律师及法官的意义在于,通过海量的数据分析,能够形成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裁判预设,进行同案类推。大数据分析的低廉快捷,让律师和法官能从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不再耗时于程式化的服务,而是专注于个案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大数据难以解决的,是对个案的深度分析,尤其是价值判断与逻辑说理的结合,而这恰是法官与律师职业价值之所在。

但是,在我看来,不管未来人工智能如何发展,法官与律师都是不会消失的职业。库克2017年在麻省理工学院毕业典礼上致辞,是对法律人职业价值的另类诠释。“我不担心人工智能像人类一样思考。我更担心人类变得像计算机那样,没有价值观,没有怜悯心,全然不顾后果。”没错,可怕的不是机器成为人类,而是人类变成机器。如同鹰眼不能替代场上裁判一样,数据终究不能替代思想,逻辑终究不能替代同理心,法律守护者只应是有血有肉的生命体,而不会托付给冷冰冰的机器。

AI最为擅长的司法裁判预测,从来就不是学术目标,自然也无法替代法学研究,法学教授不会被拉入失业黑名单。在大陆法系,立法机关是最重要的法律供给者,法官是最重要的法律实施者,法学家则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释者。根据哥德尔不完备定理,“你永远不能找出公理的完整集合”。因此,法律体系如果巨细无遗,就一定有矛盾;如果没有矛盾,就一定不完备。法律体系不能兼具无矛盾性和完备性,需要法学家的努力去填补漏洞,让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这也决定着法学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

法学家作为职业不会消失,被革命掉的将是法学家的傲慢,以及沉淀了上千年的自我中心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法学是最古老的学科之一。法律适用的地域性限制,以及法律稳定性的价值诉求,导致法学研究的封闭保守。纵览历史,法学的自洽性离不开两种思想体系:神秘主义与理性主义。前者依靠庶民的敬畏之心,后者借助科学话语,来维系法学及法学家的权威性。在历史逻辑中,抽象的法律语言逐步脱离了生活,法学最终成为专门的技艺。

随着人工智能的出现,法学技艺亦会发生改变。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推演,计算机自动完成,无需专门技艺;法学家需要的是走出概念金字塔,关注民众情感,让法律无限接近常识——而这原本就是法学的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大数据将会让法学研究“恢复出厂设置”。

研究范式之争:社科法学VS法教义学 

当下中国的法学研究,存在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两种范式之争。从理论呈现的视角来看,前者研究因果机制的事实判断,后者研究规范选择的价值判断。打个比喻,社科法学就像美食点评网,告诉你食物味道如何;法教义学就像菜谱或厨师操作指南,告诉你如何烹饪。二者的方法论路径截然不同,孰优孰劣的争论是个伪命题,如同讨论球队前锋重要还是后卫重要一样无趣。

那么,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鸿沟能否打破呢?在AI时代,一切皆有可能。在我看来,传统的法学研究工具包括法条、案例、比较法、数据四个分析要素,或择其一,或择其二三,或全部兼具,而不能“四大皆空”。笔者由此假定: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都离不开这四项要素,只不过在取舍上有所偏重而已。

为管窥当下的研究现状,笔者统计了2012年-2016年的五年间,《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三大权威期刊的法学论文。通过对全部558篇论文的学科分布、研究路径、分析要素进行逐一归类,可得出如下发现:其一,就目前的研究范式而言,法教义学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是各个部门法学都采用的分析方法;而社科法学则属于边缘化位置,社会法和法制史范畴尚未出现社科法学的论文。其二,就目前的研究方法而言,比较法分析和法条分析仍是最基本的方法论工具,其适用范围远远超出案例分析与数据分析。值得指出的是,比较法分析仅仅是针对法条分析展开,而很少与案例分析和数据分析相结合。换句话讲,所谓的比较法研究,仍停留在法条对比的初始阶段,而没有融入案例与数据以实现功能比较。其三,就目前的学科分布而言,绝大多数学科都运用了多种分析工具。即便就数据分析而言,其使用频率最低,但亦曾出现在法理、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环境法、司法与诉讼法八个部门法范畴,还出现在部门法交叉主题的论文之中。

上述发现说明,所谓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在方法论上绝非不可调和,甚至原本是彼此依赖的。在当今的法律运作中,结果主义的考量盛行,基于法教义学信条的“正统”模式逐渐被弃用。与此同时,社科法学希冀打破“法学的自治”,把法律系统外的智识或信息注入到法律运作之中。但是,如果社科法学拒绝以规范为研究起点,脱离法律语境,不以立法者或裁判者为言说对象,则不应纳入法学的范畴。更直白地讲,不和法律问题结合的社科法学,只能是单手拍掌,有风无声;不在法律系统外寻求智识支援的法教义学,只能是自说自话,沦为屠龙之术。

最为可能融合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场域,就是对疑难案例的法律论证。裁判居于法律的中心,而疑难案件又是裁判的中心。法教义学承认,疑难案件需要通过法律续造来完成,但强调法律续造应具有教义学品性,从而与政治、经济、道德等法律体系外的话语保持距离。究其本质,疑难案例的出现,是哥德尔不完备定理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而这恰是社科法学大展身手的好舞台。倘若社科法学能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工具,为法律论证提供外部支持,把政治、经济、道德等外部视角转化为法律话语,就能实现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无缝连接,而不是目前的彼此冷落。

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场景。幸运的是,AI时代为这种理想场景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过去几个世纪主宰科学研究的方法是“还原论”,把世界万物不断分解为越来越小的单元。归根到底,传统法教义学常用的类型化方法,就是把法律问题像剥洋葱式地还原、分解、归类。由于无法展开全样本分析,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法,只是方法论上的无奈之措。如今,借助“大数据全样本的分析样式”,法学研究者第一次有可能看到完整的法律图景。在人工智能时代,从“还原论”到“系统论”的研究范式转换,终于被大数据变为可能。

方法论变革:民法学研究的自我超越 

《超越民法的民法解释学》一书所展开的民法学研究,正是在AI时代背景下的一次尝试。

该书想表达的学术立场是:民法学研究应立足于司法裁判,但要超越司法裁判。作者深信,法教义学抑或社科法学,如果不能从本国的司法裁判中挖掘法律素材,甘于做学术搬运工,或漂浮于域外,或逃遁于世外,“甲说乙说随便说”,看似增加了学术GDP,实则空谈误国。

在当下的AI时代,如果我们仍用昨天的法学技艺来讨论今天的法律问题,则是在掠夺读者的未来。

(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超越民法的民法解释学》一书之序言)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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