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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认识加强自行侦查
时间:2018-11-05  作者:秦敏 陈珍建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当前,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权的运用并不充分,在新时代新要求下亟待加强、改进和规范。对此,笔者认为,要在新起点上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依法、自觉、有效运用自行侦查职权。主要可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是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增强自觉性。在司法体制改革和新时代新要求的背景下,必要的自行补充侦查有利于提供更多的优质检察产品,有利于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责任制的优势。对于确有必要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只有增强自觉性,亲历侦查一线,完善、核实证据体系并增强内心确信,才能有效提高公诉案件办理质量。

二是丰富形式,创新机制,提高实效性。自行侦查是补充侦查中具有独立价值的侦查形式,是公安机关为主补充侦查的必要补充,是引导和监督侦查活动的有效方式,但是,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取代公安的补充侦查成为主流。自行补充侦查的根本特征和要素是侦查亲历性,据此,可以探索构建三种不同类型的自行补充侦查模式:检察官独立补充侦查模式;检察官亲历并主导侦查人员补充侦查模式;检察官亲历并监督侦查人员补充侦查模式。

三是明确原则,界定范围,发挥引导性。自行补充侦查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即:证据补充、核实到位是必要的,否则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判断;检察官亲历侦查是必要的,没有其他路径可以代替来源于亲历性的内心确信。二是合理性原则。有些补查工作侦查人员或检察官都可以做,但检察官直接做更便利、更有效率、更有感觉,或者需要回避原侦查人员的,适宜自行补充侦查。三是合法性原则,自行补充侦查是侦查工作的继续,必须遵循侦查活动的程序规范要求。

由此,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应当适用自行侦查:检察官不亲历侦查难以对证据、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二次退补后仍达不到要求,但有可能通过亲历补充到位或作出明确判断的;在重大敏感案件办理中,为了听取民意、感受场景,使法、理、情相融合提高“三个效果”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侦查的思路、理解难以到位,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侦查人员怠于补充侦查,经监督提醒仍然难以纠正的;可能涉及侦查违法需要回避原侦查人员的;检察官认为亲历补充侦查更有力、更有效的。

四是加强研究,完善机制,提升规范性。在积极进行实践探索的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自行侦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目的、任务、原则、模式、条件、制约、奖惩等内容,使之成为常态化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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