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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现代社会犯罪治理五大问题
时间:2018-11-05  作者:罗欣 徐然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十月金秋,层林尽染。泉州,这座美丽的历史文化名城迎来了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泉州市检察院承办的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的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及台湾地区的犯罪学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代表汇聚一堂,围绕“现代社会与犯罪治理”主题,对当前中国及世界范围的犯罪治理与防控进行了深入研讨。

现代犯罪治理与检察工作 

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同时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机关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这是新时期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与会专家认为,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参与现代犯罪治理,要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用专业的理念、专业的精神、专业的能力,不断提升检察办案质量,不断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对此,新时期检察工作要充分吸收当代犯罪学研究成果。“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犯罪学研究以犯罪预防为己任,既主张“打小打早”,实现犯罪风险的提前化解,又主张“刑罚世轻世重”,通过在特定时期对重点犯罪问题的专项治理,积极地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检察机关在坚持打击犯罪这一首要任务的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实现“轻轻重重”。

犯罪学研究视野中的现代社会治理 

实践需求催生理论研究。用犯罪学理论研究的这样一种供给,来对接防控犯罪的实践需求,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创新的价值所在。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虞浔介绍了上海依托基层街镇网格化的综合管理中心,探索大联勤大联动模式的做法,主张引入“蜂窝理论”整合基层街道治安防控的工作体系与网络,将作为“蜂王”的基层街道“网格化中心”和作为“蜜蜂”的视频监控设备相结合,充分利用高危人员信息数据库、图像信息自动识别对比技术,在萌芽中消灭安全隐患,以提升基层治安防控的整体功能。天津工业大学教授崔会如认为,社区矫正作为犯罪学领域的一个新兴的研究方向,缘起于严峻的犯罪现实,所带来的理论诉求是在传统与现代的分析框架下,对刑法效益积极探索的结果,是对刑法现代化所做的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路径选择,主张在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有必要整合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资源,研究有效预防再犯罪问题。但要注意避免以价值判断取代事实判断,避免以西方理论裁剪中国现实。北京市社科院研究员袁振龙指出,犯罪学对街头犯罪的研究表明,对交通枢纽、商业集市等人群密集场所进行重点防控,将极大地压缩违法犯罪的空间,实现基层社区治安的优化。

犯罪学研究同时也是一种方法论。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黄河主张一体化、全方位地应对犯罪特别是现代新型犯罪的挑战,通过“贯通学科联系”,在刑事法之前研究犯罪,聚焦犯罪现象;在刑事法之上研究犯罪,归纳犯罪趋势;在刑事法之中研究犯罪,总结犯罪特点;在刑事法之后研究犯罪,评估刑罚效果。台湾中正大学教授杨士隆强调犯罪学研究伦理的重要性,尤其要对研究对象严格遵循学术规范,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犯罪学应当引以为鉴。湖南大学教授王燕飞则认为,中外犯罪学理论研究存在着显著差异,要充分考虑本土资源,完全主张定量研究替代定性研究,缺乏必要的犯罪数据基础。

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犯罪治理 

某种意义上,现代社会具有“人在做、网在看、云在算”的特质,人们对网络平台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新型犯罪更多体现为一种与网络密切关联的犯罪,探讨智慧社会中的网络犯罪治理,推动构建以大数据的智能应用为核心的智慧社会治理模式,尤为必要。

对于智慧社会中的犯罪发生机理,与会代表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岳平认为,网络社会的世俗化发展中,既缺乏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关系制约,又没有契约作为彼此信任的纽带,导致了网络时代被害风险的聚集。网络社会对潜在的犯罪人、合适的犯罪目标缺乏监控,而监控力是网络社会中重要的信任机制,因此需要通过运营企业来承担的自然监控和法律追责体系上的正式监控两种途径建构网络社会的二元结构信任机制。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倪铁则认为,网络犯罪固然需要强化监控,但要考虑传统社会与网络社会的防控机制是否一体适用,并在安全和自由之间设定监管的正当性边界。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陈奕屹立足于对大量的网络推广案例统计分析,认为使用非法虚假网页、使用社交软件、利用非法广告这三种方式是比较典型的灰色推广手段,其存在的根源在于开发者缺乏筛查、管理者怠于整治、立法者对灰色推广手段缺少必要类型化分类。探究网络灰色推广的遏制手段,对于减少网络犯罪的收益,加大犯罪难度,减少犯罪数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智慧社会中的犯罪防控思路,与会代表也提出了诸多治理方案。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总经理朱劲松指出,网络空间与线下社会的深度融合、网络黑产生态化、网络犯罪智能化、网络黑灰产威胁源增加,是当前网络犯罪的新动态。对于这些新挑战,加强政企的技术、犯罪学理论与司法、企业实践的跨界合作、形成预警应急综合机制,是网络犯罪防控的治本之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任彦君强调,网络黑产是由明确分工的上下游犯罪组成的环环相扣的地下产业链,对其精准防控的前提是对上下游犯罪的类型化,并针对其实施主体、技术特性、获利方式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反应策略。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林分享了“网格化+社区检察官”的探索实践,旨在以此解决检察机关应对犯罪时信息梗阻问题,在检察职能的运用中创新“枫桥精神”,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要将社会治理融入检察办案,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岱指出,犯罪研究平台要随着网络犯罪链条的延伸而扩张,同时要基于更多网络犯罪现象和事实,提炼属于中国的个性化问题。

有效治理“一带一路”跨国犯罪 

关于跨国网络犯罪的治理,《中国法学》编审白岫云强调,要突破传统模式,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对发展迅猛的跨国网络犯罪进行治理。

关于跨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治理,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胡江认为,恐怖主义防控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通过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实现犯罪防控。鉴于中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性,上海合作组织在防控中国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微强调,要从犯罪现象中提炼中国恐怖主义行为的特性和原因,同时对“一带一路”倡议及上合组织等所能发挥的特别功能加以研究,形成中国问题和中国方案。

“网约车”等案件的防治 

随着“网约车”的普及,“滴滴快车杀人案”等新型犯罪案件出现,给现代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武汉大学教授皮勇介绍,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关注度、犯罪学的典型性等因素,筛选出了2018年度影响力十大犯罪学案例,其中郑州空姐遇害案、乐清女孩约车遇害案具有共同特性,即均发生于营运的滴滴顺风车之中,均与网络的广泛运用息息相关。网约车服务的对象具有海量性,其封闭服务空间具有明显的犯罪性,被害人的死亡又折射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实务等多角度加以解读分析。浙江警察学院讲师张启飞介绍了警方处理网约车案件的三种做法,案件的侦查因被害人直接报案、平台报案或者被害人亲友报案而有所不同。相关平台在罪案发生以及侦查中存在过分追求社交化、暧昧化、前期处理投诉不当、接警机制不畅等问题。对此,需要通过大数据分析、重点人员信息分享、警企实时高效互动等方式应对和防控涉网约车犯罪。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检察官郑琛琚提出,网约车犯罪自身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犯罪隐患,如平台对业务监管的约束力薄弱、审核人车相符形同虚设、行政监管措施简单滞后、行政处罚力度缺乏震慑、外包客服的客户权限受限、责任意识不强等。因此,防控此类犯罪,亟须平台和监管部门加以正视。

对此,腾讯公司高级总监李佳认为,网约车司机犯罪之所以被社会高度关注,更多源于社会公众对巨头企业、恶性案件的关注,并不代表在客观数据上此类罪案的高发。从企业的技术防范角度上看,产品在设计中要加以充分的安全考量,要以用户安全为依归,同时在安全团队的引导下,引入网络犯罪预防和侦查的专门软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犯罪防控。

(作者单位:检察日报社、国家检察官学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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