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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子“简案不简”,到底难在哪里
时间:2019-12-06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面对证据薄弱及“零口供”局面,检察机关详列补充侦查提纲,检警持续沟通配合,顺利完成指控犯罪的任务

这案子“简案不简”,到底难在哪里

 

2020年3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首次就补充侦查工作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补充侦查工作进行了规范。在刘某危险驾驶案办理过程中,针对交警部门办案初期证据收集不够及时全面的问题,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具体列明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的方向、取证要求及范围等内容,与公安机关持续沟通、配合,在刘某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认定犯罪事实,完成指控、惩罚犯罪的任务。

(论坛主持人/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韩燕)

【案情回顾】

刘某驾驶妻子名下的车辆与另外三人到饭店吃饭,其间喝了白酒。饭后,刘某开车载三人离开,路遇交警设卡盘查,便在近处停车。趁交警交接的空当,刘某下车小解,同车其他人员趁机下车离开现场。后经检验,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94mg/100ml。刘某拒不配合交警执法检查,辩称自己虽然饮酒,但车辆被查获时驾驶员另有其人,而自己与驾驶员、一同用餐的人员都不熟悉,不知道他们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案发时,交警执法记录仪故障,又因故未能调取到道路卡口监控录像,而刘某用餐饭店视频监控有被清理过的痕迹,无法进行数据恢复。该案经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志刚(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精细引导,然后“一跟到底”

这起“简案不简”的案件办下来,体会和思考很多:

醉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危险驾驶罪大多属于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实施的犯罪,大多都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就本案而言,刘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构罪标准,未造成事故,判处刑罚较轻,系典型的“简单案件”。但此类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其间证据容易被隐匿、毁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起诉难度较大。本案中,刘某被交警查获时不在车上,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没有饮酒见证人、同乘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完备,刘某自始至终拒不认罪,关键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案情“不简单”。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多次对做好补充侦查工作作出指示,要求凡开列侦查提纲,必须把案件的侦查方向、案件定性问题以及取证目的、意义等写清楚。最新的《指导意见》第7条更进一步明确了《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可以说,检察机关制作指向明确、有理有据的补充侦查提纲是做好补充侦查工作的基础。为查清刘某是否为车辆驾驶人,我们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详实具体。如“刘某用餐饭店对面商店拍摄的刘某驾车到饭店,以及用餐后驾车离开的监控视频是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要严格依法获取并制作说明”“询问证人、固定相关信息并制作说明,以查明刘某是否存在事后指使他人毁灭监控视频行为”“刘某既不交代同车人也不交代共同喝酒吃饭的人,建议通过其手机通话记录或者微信联系内容查找同车人,并一一取证”,等等。

补查不能止于列好提纲,检察机关必须“一跟到底”。本案中,没有现场勘查照片,缺乏证明案发地点、证人证言等证据。退补后,我们坚持动态跟踪监督,与侦查人员尽量面对面沟通交流,明示退查意图与目的,随时掌握取证进度,并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指导,明晰该案的证明难点、证明标准及要求。比如围绕刘某查获时的身材、形象、着装、驾驶车辆与其在其他时间的着装、驾驶相同车辆通过道路卡口的监控录像吻合程度,查获时间与离开用餐饭店时间的吻合程度,与他人共同饮酒近4小时但叫不上名字、将自有车辆交于陌生人驾驶、案发后联系饭店删除视频不符合常理等细节,要求公安机关制作详细说明,确保相关证据合法有效。

经补充侦查,被告人刘某仍不供认犯罪事实,交警部门补充收集了刘某被强制带至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及抽血备检不予配合的录像资料,刘某醉酒前后所驾驶车辆的视频资料,从刘某手机中提取的其让他人删除其酒后驾车离开饭店监控视频的短信截图,使案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案件办结后,我院向辖区公安分局制发《规范证据收集检察建议书》,把对车辆停止状态下醉驾类案件法律层面的证据收集难点、疑点以及证据体系的互相印证、逻辑推演等突出问题予以明示、提示及说明,实现了以案说法、警钟长鸣的警示作用。

王新海(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三中队指导员):要提高固定证据的规范化水平

总结刘某危险驾驶案的办案实践,并逐条学习检察院向我们发出的规范证据收集的检察建议,我们总结出改进侦查工作的几项要点:

首先,通过本案的办理,特别是研究检察院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证据裁判原则”在侦查阶段对于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的依赖性与必要性,明确了执法记录仪及其他视频监控材料一旦灭失,可能会导致案件认定、追诉中的证据链漏洞,引发整个证明体系存疑或崩塌的严重后果。也让我们对刑事诉讼证明中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有了更全面、深刻的理解。

其次是要完善书证调取、制作环节,依法规范执行勘验、检查、辨认等活动;对关键证人证言,应第一时间收集,防止事后的串通、伪证、毁证现象。公安干警自行携带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也很有必要。

第三是要及时、规范提取、制作电子数据。对在案件侦查、起诉、判决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电子数据,必须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按照要求封存;对可能作为直接证据的数据,要及时、规范地提取、制作或转化,并做好备份工作;电子数据在移送时,应尽量出具一份制作说明,记载其来源、制作主体、制作时间,拟证明的内容等。

杨晓静(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践行中国特色“新型”检警关系

在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过程中,最高检、公安部于2020年4月7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司法改革背景下,对检警关系专业化、规范化、实效化的全面提升与型塑。统观刘某危险驾驶案办理的全过程,既有对“检警分立中的配合、制约”这一中国特色“新型”检警关系的践行,更是对《指导意见》精神的彰显与印证。

本案中,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前,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就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证据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补证范围、方向、目的,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一一明示,有效防范了犯罪构成要件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证据链缺漏,使案件在庭审阶段得以顺利起诉、论证、质证。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其证据材料及证据体系也得到二审法院认可。由此足见,在补充侦查这一“检警互动”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具体工作进行引导,双方加强配合,能有效避免因沟通不畅、信息交流不完整导致证据收集固定出现问题。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导侦查机关出台类案证据收集规范,全面提升了公安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及证据收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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