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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阳光说法】专栏第80期
银行卡拿给别人用来转账
没事吧?
当然没事!
我的“卡”我做主
no!no!no!
这种行为可能犯罪了!
以案释法
今天周三阳光说法
来谈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 情 简 介
2023年4月,廖某某一直在寻找生财之道。同村王某某告知,其只需借银行卡给别人转一下账,就能轻松赚钱。随后,廖某某便跟着王某某前往银行办理了K宝。
此后,两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将此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廖某某的银行卡、手机卡借给他人使用。4月7日至4月8日,廖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达4478201.96元。廖某某获利6843.19元,王某某获利2000元。
廖某某和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及银行结算交易工具等帮助,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温馨提示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占整体刑事案件的比例越来越高。不少人心存侥幸而误入歧途。
01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02
常见情形有哪些
将自己的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银行卡绑定的微信、支付宝、U盾等支付工具出租、出借、出售帮助犯罪分子收钱,或者提供刷脸服务等。
此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为网络犯罪团伙推广引流,提供或者操作技术软件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都涉嫌“帮信罪”。
03
如何防范陷入犯罪陷阱
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好各种卡,切不可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及个人信息出借、出售他人。同时也要提醒自己身边的亲友警惕这种诱惑,如果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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