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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曾某帮忙取现!被判6个月!
时间:2024-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赣县曾某帮忙取现!被判6个月!















有一种赚钱渠道

只要用自己银行卡代他人转账、提现

轻轻松松就可以得到“好处费”

这是人之常情?

还是礼尚往来?

其实

真相是

这涉嫌犯罪!













今天我们来谈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年,刚从学校毕业的曾某步入社会。为了赚钱,他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王某“过流水”,并为其提供刷脸验证。此后,因交易异常,该银行卡被系统停止转账业务。曾某得知后,仍与王某共同前往银行柜台取现。

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们,该银行卡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控,目前不能提供取现、转账等服务。谁料曾某仍然不死心,为了成功将钱取出,他前往银行办理销户,并将卡内的20584.91元转入了其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内取出。

最终,曾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或用于通讯传输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如果有事先通谋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面对“诱惑”,应当这样做!

01.


妥善保管好自已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不随意丢弃。

02.


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03.


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已的合法利益。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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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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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校) | 刘禛

三审(校) | 欧阳光、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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