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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刘某挖土3万余吨!涉罪!
时间:202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赣县刘某挖土3万余吨!涉罪!


周三阳光说法专栏(第142期)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没想到

有人动了歪心思

靠山吃山

偷偷挖土

摊上事儿啦!


案 情 回 顾|




2023年某月起,刘某负责承建某山区公路工程。在动工挖土后,刘某发现施工区域有大量瓷土(镁质黏土)。于是,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大量采挖瓷土。

此后,刘某通过张某介绍,联系上了买家李某,出售采挖瓷土约10000吨,获得货款676674元,其中张某获利23855元。另外,刘某还将瓷土分别出售给韩某等人,收到货款122126元。经鉴定,刘某涉嫌非法开采镁质黏土9536.5立方米,共计36534.645吨。

刘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正在办理中。





土壤是指地球表面的一层疏松的物质,由各种颗粒状矿物质、有机物质、水分、空气、微生物等组成,所以,看似普通的泥土,其中可能蕴藏矿产资源,不能随意“挖土”。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检察官在此提醒,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不法之路。

1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

广大公民一旦发现非法开采矿产的行为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绿水青山。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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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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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校) | 曾涛

二审(校) | 刘禛

三审(校) | 欧阳光、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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