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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厕居然干这种事!赣县曾某涉罪!
时间:2025-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公厕居然干这种事!赣县曾某涉罪!


太奇怪了

一夜之间

公共厕所里的“水龙头”

居然不见了

有人“洗劫”公厕!?

你以为偷拿“小物件”?

其实惹了大问题!

今天我们来谈谈一起盗窃案


案 情 回 顾

2024年10月某日,曾某携带一把美工刀、一把扳手、一把螺丝刀,分别在赣县区的5处公厕内,盗走12个水龙头。

2024年10月某日,曾某再次来到某家商户,将该商户门口的一个水龙头、一根9.8米长软管、一把高压水枪盗走。

2024年11月某日,曾某分别在赣县区的6处公厕,盗走水龙头11个。

2024年11月某日,曾某分别在赣县区的5处公厕,又盗走水龙头7个。

经鉴定,曾某多次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1693元。因涉嫌盗窃罪,曾某某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倘若心怀不轨,妄想通过偷盗获取钱财,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的曾某心存侥幸,认为盗窃“水龙头”这种小物件不会引人注意,连日来多次盗窃,最终人赃并获,人财两空。



1


小厕所连着大民生,体现大文明,一座小小公厕不仅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更代表着一个地方的涵养与文明,让我们养成文明习惯,杜绝恶意破坏公厕“陋行”。


2


广大公民也应引以为戒,妥善放置并保管好财物,定期清点盘查。有条件的,可落实好安装视频监控等物防技防措施,一旦发现财物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求助。


3


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登记工作,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物品。如果发现有可疑人员销赃,应立即向警方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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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校) | 刘樟平

二审(校) | 曾涛

三审(校) | 欧阳光、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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