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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抱有侥幸心理
只需动动手、刷刷脸
帮人转账取钱
就能轻松获得高额“报酬”?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了解一下
一
案情回顾
曾某听说出借一张银行卡,帮对方取点钱就能轻轻松松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
为获取不当得利,曾某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出借给陌生男子朱某,并约定每转一万块钱收取150元的佣金。曾某帮助朱某登录银行手机APP,并将支付密码给朱某。后有72571元的涉案资金经过曾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转移。另外有20584.91元因涉嫌违法被警方止付。随后,在明知卡上有违法资金的情况下,曾某仍到银行办理销户取款,将卡内余额转至自己名下另外一个银行账户内。
经查,曾某出借的银行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72571元,涉及诈骗案件两起。最终,曾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
检察官提醒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后又提供转账、“刷脸”等行为配合转移赃款的,客观上属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追诉和打击。犯罪分子会通过给“好处费”、办理贷款等名义,拉拢组织线下成员并引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因此,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不仅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帮凶,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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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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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校) | 刘樟平
二审(校) | 曾涛
三审(校) | 欧阳光、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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