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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帮忙提供QQ号
帮忙提现
再买点虚拟币
就能安全又轻松地轻松赚钱?
大错特错!!!
2025年8月,林某在某游戏上认识吴某,吴某爽朗幽默的性格让林某一见如故,二人相谈甚欢。
一个月后,吴某找到林某说:“好兄弟,我这里有点钱,需要你帮忙周转一下,给你点好处费。”林某将自己的QQ账号借给吴某,用于过流水。不久林某发现自己的QQ号被封,便询问吴某,吴某告知自己正在帮某境外赌博网站周转流水,并向林某承诺按流水资金的2%提供好处费并另外支付一部分报酬。
林某先后帮吴某借来7个QQ账号用于过流水,接收赌博资金后,林某立即提现转入自己银行卡内,随后再用流水资金帮助吴某进行U币买卖。
经查,林某本人名下QQ账号和所借七个账号合计转移资金198800元,关联案件4起,林某从中获利合计8400元整。日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林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U币”,全称泰达币(USDT),是加密虚拟货币的一种,不属于我国法定货币,因缺乏监管,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便捷性,易成为犯罪分子的诈骗媒介。近来,诈骗分子以高薪聘请“U币”兑换员、跑腿、代收款专员的名义,吸引他人协助取走诈骗资金,使其成为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资金的“工具人”。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以“换U币”“代收款”“跑腿取件”等名义,帮助他人转移不明资金,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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