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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赣县区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对刘汉有非法采矿案审查中发现,刘汉有(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21081X)违反国家关于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2024年11月初至2024年12月5日通过原地浸出法在赣县区一乡镇盗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新大道35号
联系电话:0797—4424318
特此公告。
赣公网安备 360721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