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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汉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6-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赣县区检民公告〔20261

本院在对刘汉有非法采矿案审查中发现,刘汉有(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21081X违反国家关于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233月至20236月、202411月初至2024125日通过原地浸出法在赣县区一乡镇盗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新大道35

联系电话:0797442431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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