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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面的世界很精彩”
“跟我走!带你出国发财”
“我们一起国外挣大钱”
老表,听到这些话
不要信!!!
01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陈某在网上结识了外号为“三毛”的网友,并受“三毛”聘请,帮助其从国内运送偷渡者到边境偷渡。
8月初,陈某按照“三毛”提供的方案,租赁一台车到各个地方接到偷渡者。为防止手机被定位追踪,几名偷渡者将手机里的SIM卡拔出,并将手机交由陈某保管。途中,几名偷渡者的生活起居均由陈某全程安排。在到达约定地点后,偷渡者被“蛇头”接走,陈某便自行返回。10月,陈某再次运送一批偷渡者到边境。陈某两次运送偷渡者共获取运送费14000元。
日前,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陈某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检察官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试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违法手段获得不义之财,最终将被法律严厉制裁。广大群众朋友也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谨慎交友,防范和抵制非法中介的诱惑和欺诈,以免误入歧途。
注意:这些行为都是犯罪!也别做!
有偿“带路”或“接送”:明知对方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为了赚取“路费”“车费”,利用自己对边境的熟悉,驾驶车辆、摩托车等运送他人非法越境。
碍于情面“帮个忙”:朋友、老乡、网友找你帮忙,说“只是顺路带一段”“去边境地区办点事”,明知或应知他们可能要去偷渡,仍然出于义气提供运输工具或搭乘服务。
提供“一条龙”服务中的一环:即使不是组织者,只是负责在境内某一段路接送、帮忙联系船只或车辆、提供食宿隐蔽点等,只要整个环节是为了偷渡,该行为就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好心”指路或陪同:有人问路如何去往境外,明知是非法越境点,仍详细告知甚至亲自带其到便于偷越的地点。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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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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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校) | 刘樟平
二审(校) | 曾涛
三审(校) | 欧阳光、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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