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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张某被抓!
时间:2025-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张某被抓!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存

保障生活质量的经济来源

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


01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该公司车间泥工项目,并约定工程单价。合同签订后,张某组织工人前往工地施工,半个月后,工程全部完工,该公司按合同约定结算全部工程款。但张某仍然拖欠36名民工工资18万余元尚未支付。

半年后,属地相关部门责令张某半个月内核算并支付所有民工工资,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然而,张某并未按时支付工资且拒不露面解决欠薪问题。随后由承建工程公司垫付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剩余10万余元未支付。

公安机关立案后,尝试多种方式联系和寻找张某,但是张某都故意躲避、逃匿。经民警多方查找,终于在外地将张某抓捕归案。

最终,张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02

检察官提醒



劳动者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经济支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影响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益,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支付报酬是用人单位、雇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和雇主: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应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而不是采取逃避等违法手段。

2.劳动者:当遭遇欠薪时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权益维护自身权益,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有力证明自身权益。

3.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如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可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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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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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校) | 刘樟平

二审(校) | 曾涛

三审(校) | 欧阳光、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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