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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让你“偷家”!?
时间:2025-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好友让你“偷家”!?


不法分子偷别人家的

似乎并不稀奇

然而

带头偷自己家的

还是头一回听说




案情回顾


郑某(未成年人)与李某(成年人)是好友关系。2024年某日,郑某欲购买一台鬼火踏板摩托车,但是手上缺钱,于是找到李某商量办法。李某想起郑某之前说自己家中有黄金,便让郑某将家中的黄金拿出来卖钱。

郑某听从李某安排,从家中拿来部分黄金交由李某售卖。李某将售卖黄金所得2800元中的2000元用于支付踏板摩托车的定金,剩余金额被李某挥霍殆尽。几天后,李某告知郑某,支付定金的钱不足购买踏板摩托车,并唆使郑某继续将家中值钱的东西拿出来换钱。

郑某随后将家中的金戒指、金手镯、金耳钉、金项链等首饰全部拿出交给李某,李某将所有金首饰融成金块,并以750元一克的价格卖至黄金回收店,共卖得26000元。之后,李某将3000元交给郑某,剩余钱财则由自己挥霍殆尽。

经鉴定,李某所售黄金价值为27800元。

日前,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李某教唆未成年人郑某将家中的黄金盗窃出来售卖,并将售卖黄金所得钱财大部分挥霍殆尽,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朋友,与人交友要慎重,应结交良友、益友、好友。对有不良习惯和思想意识的人要敬而远之,对他人的建议和意见要辩证看待,有自己的思考,涉及法律风险的,应当干脆拒绝。

交友要注意:

1.保持警惕:在未了解对方真实身份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一旦对方提出借钱或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钱财的想法,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对方的陷阱中;

2.明辨是非:多学习法律知识和生活知识,增强辨别能力,不与“坏人”交友,拒绝参与违法活动,如偷盗、赌博等违法行为;

3.提升自我:积极向身边优秀的人学习,向良师益友、先进个人等优秀群体学习,形成良好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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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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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校) | 刘樟平

二审(校) | 曾涛

三审(校) | 欧阳光、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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