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察动态 | 检察新闻 | 检察风采 | 理论研讨 | 媒体播报 | 科技强检 | 以案说法
水中的鱼儿
是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
为获取不法利益
不法分子无视法律、漠视监管
采取深夜电鱼等方式
对河里的鱼儿赶尽杀绝
......
2026年某日深夜,为躲避检查,吴某甲、吴某乙兄弟二人悄悄背上组装好的电鱼设备,朝着四公里外的河边摸去。
凌晨两点,二人沿河而上,开始疯狂电鱼和捕捞。一人手持电鱼工具电击水中鱼群,一人紧跟其后用网兜捞取浮起的渔获。直到凌晨五点,他们才心满意足地收网上岸。二人驾车准备离开时被巡逻的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鲶鱼、鲫鱼等共计68.4公斤。
经调查,兄弟二人自2024年3月起便一直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二人通过出售电捕的鱼类,累计非法获利达130488元。
目前,吴某甲、吴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生态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会对生态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我们应自觉承担起保护水域生态的责任,详细了解并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了解禁渔期、禁渔区域以及禁止使用的渔具种类等,莫让“渔网”触碰非法捕捞的“法网”。
1.误区1:“没捕到多少鱼就不算犯罪”
真相:只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即便未捕获渔获,仍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2.误区2:“夜间捕捞没人管,偷偷来没事”
真相:渔业等相关执法机关不仅会在夜间巡逻,还会通过雷达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实施24小时监管,夜间非法捕捞同样会被查处。
3.误区3:“被抓了认罪就行,不用赔偿生态损失”
真相: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违法行为造成公共生态损害,不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例如赔偿生态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赣公网安备 360721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