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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别人的车给自己赚钱,聪明反被聪明误!
时间:2026-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拿别人的车给自己赚钱,聪明反被聪明误!



为偿还债务

二人伪造证件租车变卖

玩起人间蒸发

以为可以逃之夭夭

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卢某和肖某二人欠下9万元债务,被多次催收后仍无法偿还。二人决定租赁车辆来抵押变现,将变现得来的现金用来偿还债务。

2025年9月,卢某在某网络平台找到陈某出租的一台宝马轿车,以押金3000元、租金1600元的价格将该宝马轿车租下。卢某又找人制作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等汽车资料。同时,肖某找来做抵押贷款的商家杨某,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并完成交易。收到13万元抵押贷款后,卢某和肖某用该笔资金偿还所欠债务,并将剩余4万元挥霍殆尽。

事后,杨某发现二人所提供的车辆登记资料均系伪造并报警,卢某与肖某被警方抓获。日前,卢某与肖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租车抵押诈骗不仅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不法分子往往先以真实身份租赁车辆,随即再利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材料将车辆“包装”成自有财产进行抵押借款,得款后迅速隐匿,致使租车公司与借款人双双陷入困局。因此无论是租车公司还是民间借款人,在交易前务必提高警惕:

1.仔细核实身份和车辆证件资料,通过“交管12123”App或前往车管所窗口,查询车辆真实权属与抵押状态;

2.对于抵押借款,切勿因“高息回报”或“手续简便”而放松审核,要重点查验证件的真伪,并坚持采用银行转账等留痕方式支付钱款;

3.筑牢防范意识,审慎核查抵押借款资料,让骗子无处遁形,共同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

2026年第46期




一审(校)|刘樟平

二审(校)|曾涛

三审(校)|欧阳光、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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