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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鸟腌腊味?老表,这“野味”碰不得!
时间:2026-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捕鸟腌腊味?老表,这“野味”碰不得!




聚焦案件办理,筑牢生态保护防线

赣州市赣县区地处赣江上游,河网密布、森林资源丰富,成为众多鸟类的栖息地。

2025年,温某以放置捕鸟器的方式,多次非法捕猎大量野生濒危珍贵鸟类,并制作成腊货售卖。同年11月,温某被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治罪”到“治理”,一直在行动......

该案办结后,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刑事追责+公益诉讼”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同步研判公益诉讼线索。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当地存在群众保护意识不足、鸟类栖息地保护薄弱、野外非法张网捕鸟等问题。该院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积极履行“保护、监管和宣教”职责。

雀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行动,制定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项工作方案,在辖区内重点排查非法捕猎行为3次,检查农贸市场活物交易点2个,清理农田捕鸟网具3个,排查饭店、食堂8个,在交叉路口人流密集点张贴宣传标语22处,发放资料244份。

蓝喉蜂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为进一步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团队还全面梳理历年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县重点区域进行“回头看”,对周边山林进行狩猎工具排查,深入全区19个乡镇社区上门入户宣传普法;同时依托线上普法平台,今年以来累计向294个村(居)群推送普法案例42篇,累计阅读量12万余次,切实用“检察蓝”为飞鸟等野生动物构筑密实的保护网。

检察官提醒:非法捕鸟,代价沉重!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捕杀、出售、购买、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均属违法,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赣南山林内常见的白鹇(山凤凰)、领角鸮、斑头鸺鹠、草鸮、麂子等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或“三有”野生动物,非法捕猎、杀害和买卖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罚金,届时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高达数万元的生态修复费用。

鸟类是生态环境的晴雨表,爱鸟护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检察官呼吁大家:自觉做到不架网、不捕鸟、不交易野生鸟类,做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践行者和监督员。如发现非法捕猎、售卖野生动物的情况,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举报。


赣县区常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部分)

01

白鹇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雄鸟红面、黑白羽毛、超长白色尾羽,赣县区宝莲山、湖江山林多见。

草鸮(猴面鹰)

心形猴脸面盘,夜行猫头鹰,田村有多次救助记录。


02
03

褐翅鸦鹃(红毛鸡)

身体黑亮、翅膀栗红色,常在灌草丛活动。

此外,在赣南山林多见的黄麂(俗称麂子、小麂,属“三有”野生动物),水鹿(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若非法捕猎,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水鹿
黄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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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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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校) | 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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