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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稀土矿!两男子涉罪!
时间:2026-10-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盗采稀土矿!两男子涉罪!



为牟取不法利益

二人私下雇佣工人

深入山林之中

非法开挖山体

......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黄某到某乡镇盗采稀土矿。二人商定,王某负责向村民租下土地和山场,黄某负责出资、招募技术工人和购买材料设备等。二人组织和指挥工人分三次盗采和破坏稀土矿,其间使用和投放硫磺铵194吨、草酸11吨。

经鉴定,二人盗采行为破坏稀土矿产资源合计15844吨,价值为138万余元。

日前,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二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稀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加工、运输、买卖。盗采稀土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流失,还会破坏山体植被、污染水土、引发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群众安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守法,不参与、不协助、不收购、不藏匿非法稀土,发现盗采线索及时拨打110或12345举报。守护稀土资源,就是守护国家利益和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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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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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校)|刘樟平

二审(校)|曾涛

三审(校)|欧阳光、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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